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言行不仅关乎个人形象建设和演绎事业发展,更可能对大众产生无法预估的影响。产品聘请明星代言的初衷正是利用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求博得更多公众的兴趣和关注,从而拓展市场和销量。然而针对广告的监管并没有与时俱进,反而愈加流于形式,甚至枉同虚设。一些明星与无良商家同流合污,利用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功效,甚至公然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这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消费者利益和身体健康;更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
规范明星代言行为已是势在必行,然而明星代言始终是一种广告行为,单纯依靠刑法介入,有失偏颇,也未必有效。此时,法制监管是准绳要时刻勒紧,问题处理是保障要时刻准备,道德约束是底线要时刻坚守。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严把产品质量源头关是对公众的承诺,是对法制的践行,也是对明星的负责。大多数已经曝光的虚假广告都是切实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如化妆品、药品、食品,对其生产源头的管控应该是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盲区;组织不定期抽检,对工厂卫生条件、人员健康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当立即整改;追踪销售途径,严防各环节掺假牟利;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社会警示力度。把好产品质量关,明星虚假代言就没有了滋生的土壤。
“防患于未然者易,除患于已然者难。”高效联动的问题处理机制,既可以将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也可以让违法犯罪者插翅难逃。有关部门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应立即要求厂家和销售商进行处理,加大产品召回力度,跟踪后续赔偿治疗程序;设置产品、产销人员行业黑名单;禁止明星对专业性较强的产品进行“现身说法”式煽动性广告,对明知故犯者严肃追责,并要求其公开道歉。从公益的角度出发,明星代言必须负责,法律既是惩治手段,也是无形保障。
“镜明则尘埃不染,智明则邪恶不生。”面对高额的利益诱惑,明星要理性看待;面对天花乱坠的广告,民众也要明辨是非。明星应该通过提升自身艺能艺德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喜爱,打破“破窗效应”的恶性竞争氛围;明确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警惕,防范利益陷阱;公众要提高自身科学素养,对一些显而易见的虚假宣传要有辨别能力;切记“贪小便宜吃大亏”,购买产品时不要只图便宜,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广告不能天马行空,明智警惕永远都是上策。
明星代言假广告,蛊惑人心,伤人伤己,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绊脚石,要想彻底根除这块绊脚石,法制和人伦要兼顾,管理层和产销环节要配合,明星和公众要齐心协力。广而告之,不仅是产品的宣传,更是文明法治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