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节 报关概述)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1)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1)进境
①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 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出境
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后,舱单传输人应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③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④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3)变更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判断题(2008年考题)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并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答案:对
判断题(2010年考题)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答案:对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1)“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3)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①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②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包括:
①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
③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A、携运进镜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B、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C、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D、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E、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1)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1)进境
①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 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出境
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后,舱单传输人应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③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④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3)变更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判断题(2008年考题)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并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答案:对
判断题(2010年考题)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答案:对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1)“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3)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①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②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包括:
①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
③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A、携运进镜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B、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C、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D、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E、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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